2011年北京护照的延期办理手续
2011年北京护照的延期办理手续
下面说的“正在使用中的护照”是指持照人正在国外(境外)旅行期间或已经取得签证即将出境旅行者所使用的护照,没有出境记录和外国签证的护照则不称为“正在使用中的护照”。
中国有关部门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,正在使用中的护照的有效期可以延长有效期二次,每次延期一般不少于一年,不超过五年。
办理护照延期手续,须注意以下几点:
(1)护照延期申请须在护照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提出,持照人须持原本护照到原发照机关延办理延期手续。
(2)护照已超过有效期后即为失效护照或无效护照,公安机关则不再受理延期申请。
(3)如护照有效期不足外国签证年限要求的,持照人可持该国有关签证证明提前向发照机关提出申请。
(4)持照人在国外旅行期间申请护照延期的,须到我驻外使(领)馆或外文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延期申请。
(5)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在国内办理护照延期的,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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